安防注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更新日期:2019-05-05     来源:建材之家    作者:安防之家    浏览:28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特点和注意事项。公路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与质权人(债权人)依法签订质押合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就公路收费权实现质权的债务担保方式。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要求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担保是一种权利质押 传统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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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之家讯: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特点和注意事项。公路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与质权人(债权人)依法签订质押合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就公路收费权实现质权的债务担保方式。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要求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担保是一种权利质押

传统抵押与质押制度的区分是基于物权客体的不同而形成的。从制度的起源看,抵押制度系以不动产为主要着眼点的,而质押制度是以动产为主要着眼点的。抵押是不移转物的占有的担保方式,质押则需移转物的占有,“是否移转占有”成为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以所有权以外的权利担保,是采用“权利抵押”还是“权利质押”,在传统民法里主要是依据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权利的性质而定,以不动产性质的权利为标的设定担保物权的为抵押,以动产性质的权利为标的设定担保物权的为质押,如土地上的用益物权被认为是不动产权利,有价证券上的权利被认为是动产权利。

尽管不动产收费权从制度借鉴上看,似乎可以采用传统的抵押制度,但在立法上这并不是最佳选择,其原因在于:第一,收费权虽然依附于不动产而存在,但它并不涉及对不动产本身的支配,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它更具有债权性,传统的抵押制度在此没有充分、有效的适用性;第二,公路收费权是一种有别于所有权的可让与的财产性权利,完全符合权利质权的标的要求,在其上设定质押并没有法理上的障碍;第三,基于标的的广泛性,权利质权容纳了包括交付和登记在内的多种公示方式,对于不动产收费权担保来说,采用抵押或质押在规则结构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两种制度规制的后果近乎一致,更多地仅表现为一种称谓上的差别;第四,收费权不仅仅局限于不动产收费权,而其他收费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性质的权利,并无适用抵押制度的余地,因此,依靠质押制度可以使收费权担保获得更系统的调整。基于以上分析,公路收费权是一项具有独立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符合权利质权标的一般要求,公路收费权担保宜界定为权利质押。

(二)公路收费权质押是一种债权质押

首先,按照一般民法理论,可以出质的财产权一般有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债权属于请求权范畴,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债权作为质权之标的在历史上是最为常见的。收费权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财产权,是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收费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质押。对于公路收费权来说,其发生的原因,即收费权的种类,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核准的收费项目;发生的期限即指行政主体批准的收费年限;金额指经相关行政主体审查批准的收费标准。由于这三项因素均能被确定,因此,收费权具备特定性之要求,可以设质。

其次,公路收费权作为一种债务人不定之集合债权,虽然对每一不特定债务人的收费之债是否发生取决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形成,但收费之债发生的事实基础已经存在,属于狭义之将来债权中虽无基础法律关系但有事实基础存在之未发生债权,与无事实基础存在的将来债权不同,收费之债权具有让渡和交换的可能,故可得设质。

最后,就收费权而言,由于其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债权的特点,收费之债权的实现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能性。对公路收费权来说,只要公路经营企业履行了养护义务,公路处于正常营运状态,车辆行驶经过就负有交费的义务。因此,以收费权设质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特点

1.公路收费权质押是借款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持有的收费权为质押标的,向贷款人提供的一种权利质押担保方式。[2]

2.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权利标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质权标的的公路收费权既不是一种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亦不是一种纯粹的盈利行为,而是国家依法赋予投资建设公路的投资人请求使用公路的车辆通行者交纳一定费用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

3.公路收费权质押权的取得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担保标的的权利,在取得上依特定的行政程序,以该权利设定权利质权时亦需要履行相关的行政批准登记程序。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注意事项

(1)权利质押行为应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对含有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或中央财政性资金投资建成的公路及国道经营权的转让,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全部由地方经费或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及自筹资金等建成的省级以下公路经营权的转让,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向交通部报备。在以公路收费权质押时,应比照上述公路的经营权转让的审批权限,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2)以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

(3)银行在接受公路收费权质押担保时,为保证质权的有效性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及时到该项权利的批准部门(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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